微商應該怎樣監管
發布時間:[2016-01-11]分類:熱點新聞
根據最新的相關消息透露,1月9日,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化妝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結果通告,在抽檢的118家化妝品生產企業中發線5家未履行質量安全責任。據披露,其中微商知名品牌俏十歲和思埠集團子品牌黛萊美均上榜。
前幾日剛召開的中國微商經濟高峰論壇在北京召開,美國福布斯雜志總編輯史提夫·福布斯還在會上說道,電子商務在中國極具發展優勢,但是這種基于微商的商業模式一定要基于信任才能發展得到持久。鑒于目前全球經濟增長放緩,微商作為新的商業模式確實前景良好,但是“誠信”這一詞也是微商發展的重中之重。
這幾年來微商經歷了三個階段,朋友圈賣貨的”自生長“階段,成體系微商銷售團隊的”野蠻生長“階段,而這期間帶出來的問題不可謂不小。例如網上一些網紅賣的三無面膜,差點讓買家毀容,產品質量存在問題;還有陷入傳銷紛爭的,行業規范存在問題。微商雖然發展勢頭很猛,從開始的萬人質疑到如今的經濟增長點,這之間微商終于站穩腳跟,開始思考長足的發展,然而由于微商門檻低,行業不夠規范,而加強對微商的監管,是2016年的大事,那么微商到底該如何監管?執法部門應該采取什么做法?
1.針對不同類型的微商制定不同類型的監管手段
近幾年來,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發展,電子商務行業出現移動化、模塊化、碎片化三大發展方向,并形成相應所謂微商的三類模式據悉,常見的包括手機淘寶、手機天貓、手機京東等以及一些購物獨立APP應用,這些屬于移動化電商;而模塊化就類似于微信小店;至于碎片化是指這類電商呈現出充分碎片化狀態,從貨品展示、溝通、支付到物流的交易各環節,用戶可以充分利用各類工具,根據自身需求,自主選擇、自由組合,最終完成整個交易行為。
對于這三種類型微商,監管的手段也各不一樣。
對于前兩種微商模式,提供給他們的網絡交易平臺應該承擔網絡交易平臺責任。因為在這兩種模式中,存在真正意義的“網絡交易平臺”,而根據新消法的規定,網絡交易平臺有連帶責任。
對于碎片化的微商模式因為其完成交易的鏈條復雜,在交易過程中會涉及到很多環節,例如即時通信工具或者第三方支付工具,就將其認定為網絡交易平臺,要承擔責任。
2.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力度
2015年5月,商務部曾公布《無店鋪零售業經營管理辦法(試行)征求意見稿》,當時就有微商擔心增加創業成本。應該說這樣的擔心也不是沒有道理,所以在管理環節,除了嚴格也要側重減負二字,比如說登記注冊可以減免手續費,比如說對于初創階段的微商,加強管理不能以征稅、收費為目的。然而對于微商來說,登記手續是必不可少的,但是對于微商這種依托互聯網發展的商業模式,僅僅加強已審批為主的事前監管是不夠的。
“監管應采取問題導向型策略,要有針對性而非過度管控,且應以事中事后監督為主,減少以審批準入為主的事前監管,另外還可以考慮引入大數據的現代監管手段和技術,從而更加科學合理地引導行業健康發展。”薛軍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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